本院受理原告黎帆帆与被告品睿(泉州丰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苟山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被告品睿(泉州丰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苟山立即向原告黎帆帆退还购房诚意金人民币 57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品睿(泉州丰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苟山承担原告黎帆帆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