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林传颜与潘才望、福建省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明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刘明如、潘才望、福建省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林传颜支付工程款164676.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目止,70741.03元自2022年8月11日暂计至2025年2月5日为6207.26元,80451.44元自2022年11月11日暂计至2025年2月5日为6307.62元,23483.81元自2023年8月11日暂计至2025年2月5日为1194.6元,此后利息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由刘明如、潘才望、福建省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