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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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彭宝承

本院受理原告曾维建与被告彭宝承劳务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925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宝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维建支付劳务费6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款以64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彭宝承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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