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兴起、兰秀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黄兴起、兰秀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5000元及支付暂计至2025年1月21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47062.74元。案件受理费2341.25元,公告费400元,均由黄兴起、兰秀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