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甘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曾祥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甘露偿还借款本金48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陈甘露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曾祥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或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