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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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谢伟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燕云与被告谢伟峰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燕云与被告谢伟峰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按实缴纳),均由原告张燕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家事少年庭5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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