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邹锦恩诉被告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邹长雄、王岐有工商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103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