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添顺与被告吴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630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3年1月1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2021年10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计算,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4月1日为人民币65486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