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县中联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111民初11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岳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