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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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南安市霞美周甲伟五金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卢恩前与被告陈双金、南安市霞美周甲伟五金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17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卢恩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双金、南安市霞美周甲伟五金商行赔偿卢恩前2024年4月6日至2024年4月19日的停运损失费7039.5元(每日按541.5元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双金、南安市霞美周甲伟五金商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河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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