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猛与被告泉州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付佣金62523.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653.74元,利息以尚未支付的佣金62523.1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最高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24年8月4日为1653.74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上述三项共计94176.84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3952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