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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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谢赤斌、杭州欣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仓山焰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赤斌、杭州欣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104民初2456-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杭州欣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福州市仓山焰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支付18920合同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89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IPR)(3.1%)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谢赤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杭州欣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谢赤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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