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松溪营销服务部与被告叶文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叶文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松溪营销服务部保险赔偿款93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叶文留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至政和县人民法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