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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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傅景超

本院受理原告林彬彬与被告傅景超、第三人苏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500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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