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支行与被告陈淑莲、博尼雅(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308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宣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