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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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佑枫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福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佑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104民初2961-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49364元及逾期违约金1332.83元(违约金以4936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暂计至2025年3月20日,应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以上1-2项暂计57696.8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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