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艺辉与被告赖美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其相关的证据、本院的应诉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