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台江区日月星服装店与被告林艺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林艺萍支付24,141元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4,141元为基数,按1.5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2月29日起计至拖欠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3民初19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7日9:00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