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洪清岩与被告庄艳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