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尤溪县建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力、杨晓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缴清从2017年10月1日到2020年7月31日止所欠的各种费用4108.6元,其中:物业费2877元、公摊水费12.3元、公摊电费575.1元,电梯维保费507.8元、电梯年检费103.5元、其他维修费329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物业费先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516.28元,以及2020年8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物业费2877元的违约金按月1.5%照算,以上合计金额4624.88元判令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