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碧娥诉被告刘小平、张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5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碧娥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25年1月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二、被告张淑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