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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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志

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79号原告郑国平与被告赵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赵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国平借款本金361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45%自2024年5月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赵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国平律师代理费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8元,公告费400元,由赵志负担。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21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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