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锡兵与被告吴章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5)闽072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吴章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吴锡兵支付毛竹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吴章城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政和县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