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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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市洛江区万安美浴建材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骆晓慧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美浴建材商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 民初 1308 号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订单合同编号 0000547《销售单》);2.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已付定金合计11600元;3.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232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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