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晋安区恒鑫木业商行与被告陈清岛买卖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111民初3485号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鼓山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