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廖小梅与被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第三人许河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址在泉港区中兴街北侧泉港永嘉天地地下室B地块454车位(以下简称“案涉车位”)为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共有;2、请求裁定中止对案涉车位强制执行措施,或若对案涉车位查封、拍卖,所得款项应保留案外申请人廖小梅50%份额;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