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凤与被告张可志、南平市建阳区菲马仕智能门经营部退伙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703民初 731号。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投资款9万元整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退还之日止(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自2022年1月6日起暂计至2025年1月5日,9万*3.1%*3年=837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新增诉讼请求:公告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新增诉讼请求申请书、普通程序独任审通知书、原告举证证据材料及证据光盘、民事裁定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日16时30分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定于2025年7月8日17时30分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