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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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孙如杰(户籍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伍佑福兴村一组56号。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8612096330)

本院受理原告郑志杰诉被告孙如杰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25)闽0181民初4901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873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数,按年利率13.8%自2023年12月5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87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自2024年7月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2025)闽0181民初4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如杰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付通账户余额、支付宝账户余额共计148736元;二、上述冻结银行存款、财付通账户余额、支付宝账户余额的期限均为一年。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5年6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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