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原告应妹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妹妹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应妹妹撤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