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981民初100号原告蔡小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刘芥平、第三人王松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