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苏剑清与被告郑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共计27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2239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 2025年6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