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洪立民与被告叶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4)闽0503民初12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奕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洪立民归还借款158700元,并按年利率13.4%的标准计付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洪立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0元,由奕龙负担4516元,洪立民负担1324元。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