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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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钦川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真与被告蔡钦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4)闽 0503 民初128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蔡钦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宝真归还借款 56000 元并支付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借款21000元自2024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 3.1%的标准计付;借款 35000元,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 日止按年利率13.4%的标准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12.4%的标准计付);二、驳回陈宝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4元,由陈宝真负担274元,蔡钦川负担1930元;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公告费 350元,由蔡钦川负担;鉴于公告费350元已由陈宝真预交,蔡钦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支付给陈宝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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