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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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忠棠

原告江梅娟与被告李忠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结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83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李忠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江梅娟借款本金12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5年2月1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李忠棠负超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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