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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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德根

本院受理原告苏培霞与被告王德根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4)闽0503民初14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苏培霞与王德根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苏培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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