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蔡安富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永顺昌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2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