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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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文平、泉州市龙沅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池德茂与被告曾文平、泉州市龙沅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曾文平、泉州市龙沅装饰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池德茂借款264317.9元及自202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借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3月5日,利息23607.99元: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暂共计287925.89元);2、判令被告曾文平泉州市龙沅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 14000元;3、判令被告曾文平、泉州市龙沅装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2872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并定于 2025 年6月 11 日上午 10 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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