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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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会钦

原告洪欣欣与被告刘会钦肖像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703民初1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刘会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淘宝平台上对其侵害洪欣欣肖像权的行为公开道歉;二、刘会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洪欣欣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三、驳回洪欣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洪欣欣负担400元,由刘会钦负担650 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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