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上诉人南安市诗山镇坊前村第九村民小组、南安市诗山镇坊前村第十村民小组、南安市诗山镇坊前村第十一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诗山支行、福建省南安市福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贵格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永春联盛纸品有限公司、泉州贵格纸业有限公司、黄书林、黄海波、余毅君、黄海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民终6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