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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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秀琴、第三人福州市欧兰德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泰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油澄、陈秀琴、第三人福州市欧兰德家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陈油澄在未出资723.6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8)闽0104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福州市欧兰德家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248968.26元(包括房屋占用费18288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6088.26元,后附计算过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判令陈秀琴在未出资80.4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8)闽0104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福州市欧兰德家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248968.26元(包括房屋占用费18288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6088.26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如有)由二陈油澄、陈秀琴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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