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发与被告邱成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闽0524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邱成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明发借款18,000 元及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4日起按年利率 3.1%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0 元,减半收取计 125 元,由邱成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