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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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华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朝颜与被告王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8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华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朝颜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8元,公告费(凭票据),由被告王华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家事少年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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