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浪与被告吴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吴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浪偿还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吴剑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