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博扬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玛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376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投资区人民法庭领取上述诉讼文书及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台商投资区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