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金龙与被告泉州市小嘟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少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泉州市小嘟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金龙支付尚欠定作款 42774元,并支付该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朱少长就泉州市小嘟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张金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张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9元,由张金龙负担168元,泉州市小嘟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朱少长负担90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