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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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杜智文、泉州市丰泽区乐派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智文、第三人泉州市丰泽区乐派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杜智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32万元范围内对厦仲裁字20170655号裁决项下泉州市丰泽区乐派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杜智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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