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苏巧玲与被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26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苏巧玲与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签订的《冠益·凤凰国际认购书》为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驳回苏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200元,由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鉴于该费用由苏巧玲垫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苏巧玲。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