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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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晋安区易家家水产品商行与被告吴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11民初172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45分在本院鼓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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