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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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少杰电动车店

原告吴剑铵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少杰电动车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退款,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所购买的商品部分金额1680元;2.核实被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追加赔偿原告购买商品金额至3倍,共计:5040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盖山法庭(31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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