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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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毅与被告林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47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申请书、庭前会议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召开庭前会议,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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